实施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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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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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6年5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三十二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督检查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四)依法扣押或者查封违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三十七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检查。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人、使用人应当配合。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执照: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执照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执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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