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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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码 | 3712000900110 | ||
权力事项名称 | 查处有害无线电干扰 查处有害无线电干扰 | ||
子项名称 | 无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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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审批对象 | 全市范围内无线电台站(军事系统除外)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等规定。 2.《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6年5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七条: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及其设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合法无线电台(站)及无线电网络,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网络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依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受到有害干扰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和查处。 第二十五条: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使用者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六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干扰公民正常生活秩序的无线电发射行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国家安全、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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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政府办公室 | 承办机构 | 莱芜市无线电监测站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公开范围 | 向申请人公开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