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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颁布 700MHz频率走向将有法可依
发布日期:2017-08-11浏览次数: 字号:[ ]


2017年7月14日,工信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文件,颁布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核心内容是为实现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有效管理,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使用采取行政许可的管理方式,从而进一步明确无线电频率使用与管理的法定界限与责任,也为争议已久的广电700MHz频率未来使用开启了法律导向。

首次对无线电频率使用立法

已颁布实施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为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明确规定了“使用频率许可应发放频率使用许可证”,但如何发放仍需要立法予以明确;《条例》也明确规定了“达不到使用率要求可收回频率”,如何评估频率使用率等也需要立法予以明确。

按照《办法》的规定,就目前广电700MHz频率而言,从2017年9月1日起,首先要重新获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模拟制式广播业务700MHz频率许可证;而在广播业务数字化后700MHz频率如何颁发频率使用许可证,则需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对广电700MHz频率重新评估后方能定夺。因此,从频率使用立法的角度分析,广电700MHz频率如何走向绝不是广电部门的“一厢情愿”,而应在遵守和执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之后方见分晓。

广电700MHz频率走向可见分晓

回顾2016年初,广东、重庆、贵州和甘肃等4省广电启动了《广电有线无线卫星融合网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700MHz频率的LTE制式无线宽带数据网设备及工程服务。继而有报道称,广电总局内部已经明确700MHz频率的归属,广电总局党组会议已决议将700MHz频段划给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同时将成立“中广移动”负责700MHz频段的运营。当时,已有媒体发表文章,以修订版《条例》为依据,论述了广电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无线电频率资源国家所有”的基本原则,但并沒有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法律依据。

如今《办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即只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才具有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审批权限,其他如广电、交通、民航等国家机构都无权对本部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予以许可。

退一步而言,即使广电将700MHz频率作为战略资源,整合有线、无线与直播卫星电视3种技术手段,构建广电网络服务体系并进行广域覆盖,形成全国广电一张网的构想能得到国家相关决策机构的首肯,其700MHz频率的使用许可也同样需要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因此,依据《办法》,广电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擅自决定700MHz频率使用的许可或改变700MHz频率使用的许可。

部门利益壁垒待破除

依据《办法》,在我国不存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法外之地。因此,广电部门应放下为部门争取频谱权益的“包袱”,全面按照《办法》规范700MHz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行为。

首先,广电部门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接受、配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不能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视为某个“部门”的“代言人”,从而以广电部门利益的视角看待700MHz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的变化。

其次,广电也应加强对700MHz无线电频率使用的事中事后管理,欢迎和配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700MHz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700MHz无线电频率使用评估,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使用效率等进行检查。

再次,广电部门在700MHz无线电频率使用中应明确法律责任。

对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许可擅自使用或者擅自转让700MHz频率、违反许可证要求使用700MHz频率等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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