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使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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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1、拟申请的频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符合山东省无线电频率分配要求。 2、有可用的频率资源。 3、频率使用和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科学利用、经济合理的原则,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
1.书面申请(一式两份); 2.申请人的身份或资质证明; 3.《无线电频率(呼号)使用方案》、《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一式两份); 4.无线电监测站或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一式两份)。特殊情况时须提交《电磁干扰分析报告》(一式两份)。 5.申请频率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须提交电信主管部门核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明。 |
1.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正式审查、开具受理、不受理或补正通知单; 2.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行政审查、技术审查或核实。 需协调、论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利益关系人。需要进行测试的进行电测(电测、协调或论证时间不讲稿审批时间); 3.决定:经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准予、不予、中止、延期或特别程序等行政许可决定; 4.告知:下发频率(呼号)使用批复: 5.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