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呼号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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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1、拟申请的频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符合山东省无线电频率规划要求; 2、拟用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3、申请单位或个人遵守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4、频率使用和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
1、包括设台理由、台站类型、服务区域合拟用频率等书面申请(一式两份),《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的身份或资质证明,单位概况; 3、大型无线电台(站)或网络需提交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一式两份); 4、无线电监测站或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频率使用区域或拟建台(站)址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一式两份),电磁环境复杂的须提交电磁干扰分析报告(一式两份); 5、拟用设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
1、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2名(含)以上业务人员进行核实; 2、经审查和协调,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频率(呼号)使用和设台的申请,市无线电管理处下发频率(呼号)使用和批准设台决定书或转报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3、设台单位或个人按决定书要求进行技术设计和网络建设并试运行。对不符合无线电管理要求的内容,应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 4、根据试运行情况,经市无线电管理处验收合格后,填写《无线电台(站)申报表》,收取无线电管理费,核发电台执照;对不符合设台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变更无线电台(站)址或设备参数,可参照台(站)设置程序和要求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审批程序可视情简化; 6、无线电台(站)停用、撤销,设台(站)单位或个人应书面申请并持电台执照到原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停用、撤销手续; 7、申请临时使用频率(呼号),可参照台站设置程序和要求办理临时使用手续; 8、生产、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如需要进行实效发射,应办理临时设台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等条。 |